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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具有医方免责的完全效力和效能

保险纠纷
2024-01-07 13:42: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法律规定有:
    1、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因此受到损害的;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法律规定有:
    1、患者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因此受到损害的;
    2、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导致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3、医务人员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法律分析: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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