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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咨询一下现在退休了,交费前的合同工龄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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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8 14:38:4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可以要求公司补上
  • 法律分析: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女工人退休条件的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女干部的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法律依据:《劳动人事部关于严格掌握干部退休、退职条件及加强干部退休、退职后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去年十一月七日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这个《通知》要求严格掌握工人退休、退职条件,加强对退休、退职工人的受聘管理工作。《通知》发布以后,有些地方反映,《通知》只提工人,不提干部,以致干部退休、退职中出现一些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希望能做出相应的规定,以利国发[1981]164号文的贯彻执行。为此,特对干部退休、退职的审批和退休、退职后的受聘、管理工作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干部退休、退职时,任免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批。审批时应注意的事项,以及他们退休、退职后的教育,聘用及聘用后的待遇的管理,应该按照国发[1981]164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第
    一、
    二、
    三、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在各地行政机构没有改革之前,这项工作由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商同劳动局(厅)贯彻执行。
    三、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颁发了贯彻执行国发[1981]164号文件实施办法的,如有必要,可由人事、劳动部门共同商量,针对干部退休、退职的情况,制定一些补充规定;还没有制定实施办法的,人事、劳动部门应该提请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干部退休、退职的实施办法。向国务院报告检查执行国发[1981]164号文件情况时,应包括退休、退职干部的有关情况,同时抄报我部。
  • 法律分析:所谓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或全部来源的工作时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 法律分析:连续工龄按照员工的社保缴费年限认定,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时间的长短按照社保缴费年限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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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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