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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79年参加大集体知青工作到81年考取技工学校,请问这二年算不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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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07:09:5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知青期间能不能算工龄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每个单位的做法不一样。
  • 工龄是员工入职之日起所有的工作时间,而司龄是员工在单位的全部工作的时间,仅仅是在单位上班的时间。这两种的计算单位和计算方法不同。工龄,是指职工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起,司龄就是从员工入职某公司时,计算的工作时间长度的一个统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三十二条 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
  • 法律分析:工龄按照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教龄在年号-参加教育工作时年号。工龄计算要求,职工的工作经历中,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
    连续工龄为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以后它的范围不限于在一个单位工作的时间,而是包括职工在各个单位按规定应计入的全部工作时间。教龄计算要求,教龄在年号-参加教育工作时年号。
    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区分两种情况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劳动者在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争议,应作为劳务纠纷案件,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 分情况而定,工龄按照职工在一个工作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教龄=现在年号-参加教育工作时年号。工龄计算要求,职工的工作经历中,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法律依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成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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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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