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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2008年6月,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本厂生产产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08年8月。 7月12日,对方按约定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开立,从表面上显示,这是一份完全按合同开立的信用证。 8月10日,该企业按信用证“数量为600公吨,可溢短装5%”的规定装运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的单据于8月16日向开征行收款。 8月20日,我出口企业接到由通知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60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312000美元。 我出口企业经分析明白,原来信用证的金额未包括溢装的5%货物款。只好重新开出金额为312000美元的发票,向开证行收回了部分货款。其余30公吨的货款,进口商拒绝付款,而这时我出口企业已没有控制货物所有权的任何凭证,鉴于金额比较小,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比较麻烦,该出口企业只得放弃收款的权利,给企业造成15600美元的损失,请问这样合理吗?分析一下

涉外纠纷
2024-01-08 09:06:47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2008年6月,中方某出口企业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本厂生产产品的出口合同,数量为600公吨(允许溢短装5%),单价为CIF纽约520美元/公吨,总值为312000美元,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008年8月。 7月12日,对方按约定开来了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中货物的数量、单价、总值均按合同开立,从表面上显示,这是一份完全按合同开立的信用证。 8月10日,该企业按信用证“数量为600公吨,可溢短装5%”的规定装运630公吨货物,并制作全套的单据于8月16日向开征行收款。 8月20日,我出口企业接到由通知行转来的拒付书,理由是:发票金额为3276000美元,大于信用证金额312000美元。 我出口企业经分析明白,原来信用证的金额未包括溢装的5%货物款。只好重新开出金额为312000美元的发票,向开证行收回了部分货款。其余30公吨的货款,进口商拒绝付款,而这时我出口企业已没有控制货物所有权的任何凭证,鉴于金额比较小,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比较麻烦,该出口企业只得放弃收款的权利,给企业造成15600美元的损失,请问这样合理吗?分析一下F
  • 这种事情是属于自己的一个操作瑕疵导致的企业损失应该由这种事情是属于自己的一个操作瑕疵导致的,企业损失应该由过错方自己承担一有操作人自己负责这样的一个损失给企业这种事情是属于自己的一个操作瑕疵导致的,企业损失应该由过错方自己承担一有操作人自己负责这样的一个损失给企业造成这种事情是属于自己的一个操作瑕疵导致的,企业损失应该由过错方自己承担,也有操作人自己负责这样的一个损失,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 时间过去了这么多年,本来当时是可以诉讼的
  • 可以搞定。请直接电话咨询本律师,谢谢
  • 你好,相关法律事宜,方便可详询
  • 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 国际贸易中,除了签约和履行,还涉及跨国运输、货物保险、国际支付等关键步骤,必然增加贸易纠纷的多样性。
  • 关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该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一般会在签订国际贸易的合同中作出规定——如果发生争议,则根据合同的约定行事。
  • 你好,可以咨询你出题的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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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