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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幼儿的

损害赔偿
2024-01-05 22:06:4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儿童保护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无歧视原则。
    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三、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 法律分析:保护儿童的法律有《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接受义务教育权、接受父母抚养权、保守个人隐私权、享受劳动保护权、维护人格尊严权等。
    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儿童权利保护原则有:
    1.无歧视原则;
    2.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3.尊重儿童权利与尊严原则;
    4.尊重儿童意见原则;法律依据:《儿童权利公约》
    第二条 缔约国应尊重本公约所载列的权利,并确保其管辖范围内每一儿童均享有此种权利,不因儿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财产、伤残、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别。
    第三条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六条 缔约国确认每个儿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权,缔约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存活与发展。
    第十二条 缔约国应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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