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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自己犯错了 老师翻自己手机 算侵犯个人隐私嘛

人格尊严
2024-01-05 18:31:3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老师私自翻学生东西犯法。学生虽未成年,但仍有主张基本权的能力。搜书包严重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可能已逾越教师管教权的范围,而教师既非刑诉中的司法人员,搜书包只会构成违法搜索。
    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利益的。
    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
    隐私权包括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支配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
    4、隐私维护权,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享有维护其不受侵犯的权利,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 属于违法的行为,但不是犯罪的行为。教师有权检查学生是否带手机上学等行为,但教师应当注意方式方法,翻看书包属于侵犯公民隐私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条款。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其中包括“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和“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与老师翻看书包的情节有所温和。
    但是由于没有明文规定,无法做出有效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法律分析:老师翻学生手机违法。如果老师查看了学生手机当中的短信秘密,并且把里面的内容宣扬,就是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学生可以跟老师沟通,请求老师退还手机,如果老师不还,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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