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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下社区矫正人员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申请跨县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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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5 10:44:4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人员前往自己现在所受监管的司法所进行申请,并填写居住地变更申请表,将申请的时间、地点、内容撰写好。同时与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详细说明,以便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与本区的司法局的工作人员做好接洽工作。
    司法所若是审批通过,则这件事传递到所属地区司法局审批;若是审批不通过,则不可变更居住地。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宣告缓刑或者假释的罪犯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 主要任务: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做的首先不是简单地管理,而是对矫正对象提供特别帮助和服务,包括帮助他们寻找工作或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帮助他们在获得工作后努力保持;
    帮助他们妥善解决个人与家庭、邻里的关系,帮助他们树立生活信心,正确认识社会正确面对自己,正确认识社会现实与主观能力之间的矛盾,等等。法律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人员在同一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经征求新居住地司法所意见后作出决定。
    社区矫正人员在不同县(市、区)变更居住地的,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
    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在五个工作日内认真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接收的意见并及时回复。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回复意见及时对是否同意社区矫正人员变更居住地作出审批决定。
    目前为止,未见,具体审批期限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工作、居所变化等原因需要变更执行地的,一般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受委托的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征求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意见。
    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接到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在五日内核实有关情况,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意见并书面回复。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回复意见,作出决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对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协调解决。
    经审核,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不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变更执行地的,应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书面告知其到新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或者未报到的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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