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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产纠纷
2024-01-05 01:48: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 法律分析:
    一、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 房屋所有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一般指的是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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