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
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
物权的,
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受让人须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非交易行为需可取得所有权,但非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