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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医院没和医生说实情,结果诊断的结果不一样,怎么办?可以修改病历吗?

医疗纠纷
2024-01-07 09:08:23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病历由医院保管,但患者有权复印。
  • 如果病历确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改。
  • 法律分析:病历由医院保管,但患者有权复印。患者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 可行的做法如下:
    1、找主治医生
    最省时省力的一种,如果发现病历有错,及时找到主治医生说明情况,一般情况属实,医生大都愿意修改,按照法律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错误处进行修改,修改后经由上级医务人员审查,最后加盖医院公章。
    2、找医务处
    医务处有负责医疗安全管理,接待患者投诉、处理医疗纠纷的职责,倘若主治医生并不承认有错或其他原因无法更正,那么,可以再来找医务处沟通处理。最糟的情况就如案例一般,对薄公堂。
    拓展资料:
    关于病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病历中的描述是否与自身情况相符合
    以住院病历为例,这部分描述主要体现在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上,主诉是指患者入院就诊的主要症状、体征及其发生时间、性质或程度、部位等;现病史是围绕主诉,按症状出现的先后,详细记录从起病到就诊时疾病的发生、发展及其变化的经过和诊疗情况,其内容主要包括:
    起病时间、可能的病因和诱因、有无与本病有关的慢性病者或旧病复发等;既往史是指患者本次发病以前的健康及疾病情况,特别是与现病有密切关系的疾病,主要包括:
    既往一般健康状况、有无患过传染病、有无手术史等。上述三部分,都需要在拿到病历后,第一时间核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2、病历中的个人基本信息是否正确
    以门诊病历为例,封面内容要逐项认真填写,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证件号码;如果是电子病历,医生打印出来后核对以上信息。其次,各种检查报告单、化验单上的姓名也需留意核对是否正确。
    3、病历中的就诊日期是否与收费票据中的日期一致
    例如小王因肠胃炎
    2.1-
    2.5号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病历的起止时间是
    2.1-
    2.4号,而医疗发票上则是
    2.1-
    2.5号,这种情况就需要将住院病历上的住院起止时间进行更正,不论是医保报销还是商业保险,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病案材料的时间必须一致。
  • 出了医疗事故患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医疗事故争议发生后,首先应及时复印封存病历,包括患者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等等,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病历资料的真实性。
    其次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调解赔偿问题。患者也可以不经过调解,直接去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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