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收回条件如下: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
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