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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了劳动合同工资是写350一天,然后现一天才170元 ,不是做了,要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24-01-04 15:37:57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您是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您还可以要求单位向您支付补偿金,补偿标准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有规定,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你好!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的
  • 你好不合理的可以起诉的
  • 法律分析:劳动者签了合同的可以先和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了拿合同等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需要初步举证自己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可以将工资收入流水、工资表、考勤记录表、工牌工卡等作为证据,所以如果劳动合同所写的工资标准与实际领取的工资有差异的,应以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准。
  • 劳动合同里应当明确写清工资报酬。劳动工资报酬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依法应当明确。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的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里未写明工资报酬的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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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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