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补习机构上班,这期间有其他补习机构邀请我去上班,我没有去,我们这边的老板也给我涨了工资,每个月额外给我加两千元,目的是为了让我继续呆在这个机构上课,额外加的这两千元她让我签了一个协议,必须上班到24年八月才能离职,否则就归还这段时间额外领的着两千元,这个要求合理吗?而且这个协议只有一份,在老板这里,要是我提前离职可以不归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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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未提前通知劳动者,应当支付代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
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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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合同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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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