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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两股东投资成立了甲公司,从事生产活动。A、B两股东又投资成立乙公司,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业务。甲公司的部分生产原料由乙公司负责供应。某年,公司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大量原材料,该批原材料由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购入,然后转手供应给甲公司,乙公司供应给甲公司的该批原材料价格不但低于购入价格,而且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导致乙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处于破产境地,丙银行的债权到期后,乙公司无法偿还。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丙银行可否要求A、B两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企业
2024-01-08 16: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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