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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车位有产权证么?

房产纠纷
2024-01-03 16:11:57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划入建筑区划的地下车位是有产权证的。
  • 您好,这个要问一下房管部门。
  • 你好,不一定,有些有有些没有
  • 部分车位有产权证。属于国家强制配套人防工程的车位和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面积分摊的车位没有产权证,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有产权证,业主可以单独取得车位产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一、车位需要办产权证吗
    1、车位需要办产权证。当事人要将车位买卖协议拿到房地产交易管理备案,面积经过主管部门实测后,就能办理产权证了。办车位产权时,需要缴纳的契税和登记费,还要交大修资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自己办理车位产权证需要带什么资料
    自己办理车位产权证需要带的资料如下: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及供地定界报告包括供地定界图、面积计算书;
    3、出让金发票;
    4、契证及契税发票;
    5、发改委立项文件;
    6、建设局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图;
    8、宗地界址表、宗地草图等地籍调查成果资料;
    9、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身份证;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11、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 在一般情形下,车位并没有产权证。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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