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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满14周岁自愿但是对方家长报警

婚姻家庭
2024-01-02 15:38:22
共有9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况是可以报警的,但是是在女孩自愿的情况下一般不追究责任。
    如果女方的年龄已经大于十四周岁,那么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样如果是自愿发生了某种行为,男方也不会够成强奸罪。
  • 您好,如果双方自愿的不用承担责任。
  • 你好,详细情况是怎么样的
  • 你好现在是被抓了嘛呢,
  • 你好!警方是怎么处理的
  • 看是否违背未成年女孩意愿
  • 与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签订协议一般是无效的,如果你有欺诈行为对方监护人可以要求赔偿

  • (1)对方非自愿情况下,要负刑事责任
    (2)对方自愿的情况下,但其为满14虚岁,未满14周岁的,仍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满14周岁,且自愿,但发生关系人系对该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要负刑事责任;
    如果对方满14周岁,且自愿,并且发生关系人不是与对该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则不用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你好,根据您描述的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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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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