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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朋友因为性格不合分手,涉及男方给我费用14万

婚姻家庭
2024-01-05 09:55:21
共有14位律师解答
  • 一般不可以要回,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 您好,主要看这些钱的定性了,是赠予还是出借款,比如小额开支比如吃饭、看电影的消费的一般都界定为赠予,大额开支就具体分情况,看有没有借贷合意或其他为准备结婚为目的给予等
  •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起诉前需要收集证据,并寻找合适的律师进行代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在法庭上应当充分举证并陈述
  • 您好 我是律师助理 可以为您安排律师答疑
  • 您好,如果是彩礼性质的,应当予以返还,。
  • 您好,双方是否订婚?是否有收取彩礼?
  • 现在遇到什么问题,对方要求你返还吗
  • 需要咨询什么法律问题直接说一下
  • 如果是赠与行为一般不用返还
  • 您好,问题可以得到解答
  • 法律分析: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花的钱,要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小礼物,可以不归还。如果价值较高的,应当归还。
    一、恋爱期互赠小礼物
    恋爱时互赠小礼物、小礼品,分手时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当然,因为小物件闹上法庭的,也不多见。
    二、恋爱期赠与贵重物品
    恋爱期间赠与贵重物品,双方反目时,与上述案例如出一辙,可以起诉索回。这种赠与实质上是一种默示的附条件赠与,即附加了缔结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条件;如果双方婚前分手,即该条件未能成就,一方仍占有该贵重财产就没有法律依据,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男女谈恋爱分手了,要分手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自愿互相赠送的礼物的财产是合情合理的,在赠与后即归受赠人所有,但如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赠送的彩礼或者较为贵重的礼物等,一方要求退回的,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能跟我说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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