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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一本万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本万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该公司30%的股份。2012年6月1日,王某主动口头提出,他决定以一本万利公司的名义为红星幼儿园做慈善——捐款200万元为红星幼儿园盖一栋小楼, 条件是红星幼儿园也必须为此投入50万元作为配套资金。红星幼儿园当即表示同意。同年7月初红星幼儿园开始将其原有3间平房拆除, 并于7月底找到一家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9月初,红星幼儿园找到王某催要捐款, 但王某表示公司仅能捐出5万元,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书面协议。红星幼儿园遂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王某和一本万利公司履行诺言, 否则必须赔偿原告遭受的全部损失。被告王某辩称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因此他没有义务捐款, 至于原告遭受的损失是由于原告自己原因造成,他本人和公司都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王某作为一本万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本案当事人订立赠与合同,是否必须采取有书面形式? (3)本案中,一本万利公司与红星幼儿园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成立? 应由谁承担责任? 是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哪些不同之处? (5)小组成员认为在本案中需要关注和讨论的其它问题。

继承
2023-12-29 14: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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