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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和卖方签订了一份3万吨中国大米的购销合同,交货条件为上海FOB,目的港为沙特阿拉伯吉达或达曼。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口头保证大米将运往沙特阿拉伯销售,不会再出口到其他地区。合同签订后不久,卖方得知买方已将大米卖给香港的一家公司,在菲律宾转售。卖方随后要求买方承认口头担保 交货条件改为CFR或CIF或CIF价。买方承认转售的事实,但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违约,理由是:“根据国际贸易惯例,FOB术语意味着目的地不受限制。” (1)卖方限制买方转售货物意向的可能原因是什么? 当卖方得知买方已将大米转卖到菲律宾时,为什么要求买方将FOB条款改为CFR或CIF条款? 你认为买方的论点成立吗?为什么?

合同纠纷
2023-12-29 15: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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