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以下五点:
1、具有独立企业名称;
2、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3、进行了合法注册登记;
4、具有独立的企业财产;
5、独立法人实体依法对国家负有纳税义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本质是法人能够与
自然人同样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成为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民事主体。独立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