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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与乙女婚后不育,依法收养孤女丙。其后甲在某次活动中认识了年轻貌美之女丁,对丁展开猛烈追求并最终达成与丁非法同居的目的。不久乙知晓此事,并与甲、丁发生激烈争吵。为了不使家庭破裂,甲、乙、丁达成如下协议:甲每周可以与丁同居两个晚上,同时甲、丁每月向乙支付10,000元生活费作为补偿。 后甲出境经商,在轮船上失踪,既不知其在何处离船,也没有发现其尸体。因甲失踪,1个月后丁不再向乙支付补偿费,于是乙向法院起诉请求丁履行前协议。因甲长期失踪未归,乙至当地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后,甲的遗产分割完毕,乙将家里的一辆小轿车赠送给了自己弟弟戊,已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再婚。 事实上,甲并未死亡,只是厌倦了与乙、丁的三角关系而借出境经商的机会远走A国。A国盛产翡翠,也流行“赌石头”活动(类似购买彩票),本地民众时常在市场淘买“石头”(即翡翠原石),回家后将“石头”切割开,内中价值风险自担。甲在已的商店花费10,000元淘买了一块“石头”,当众切割开的翡翠经鉴定为稀世珍品,价值数十万。已认为交易不公,要求甲退还翡翠或者将差价补足。为了安抚巳,甲将自己了解到的B公司股票行情大好的消息告知已,已认为消息靠谱,大量购入B公司股票,谁知转日该股票价格暴跌。已更加气愤,要求甲赔偿损失。 乙独自抚养养女丙。丙15岁时,未经乙同意,以自己几年的压岁钱积蓄买了一台16,000元的笔记本电脑。事后,丙深觉后悔,欲将笔记本电脑退回。乙患重病,担心自己身故后无人照顾丙,于是临终前在遗嘱中指定由乙父担任丙的监护人。乙去世后,甲突然从A国返回,主张自己才是丙的监护人。 请仔细阅读上述材料回答材料中甲、乙、丁达成的协议效力如何?

继承
2023-12-30 16: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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