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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叫易××(曾用名易建武),是××市第五运输公司职工。我于89年因工致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工残六级(有湖南省劳动厅发的工伤证(左肾切除)编号2-1015)2004年单位进行体制改革,2005年8月,单位被三联公司兼并,职工实行身份置换,而实际上是买断。而在改制中已拨出四项提留及工伤人员补助费和工伤医疗补助费。根据湖南省,长沙市工伤保险条例及劳工部文件精神,我应该要享受合理的工伤待遇:6级工伤48个月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医疗补助金并按照文件精神,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本人缴费工资为12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照此计算1200×48=57600,本人应得伍万柒仟陆佰元整。而单位只同意发给我8560元。我现已与用人单位完全脱离了劳动关系,工伤后已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承担任何工作,对我今后的生活和身体康复及工伤复发后的治疗等问题带来不良的影响。

刑事案件
2006-03-15 21: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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