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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 03年10月应聘进入A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 2003年12月,公司派林某去日本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并与林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协议约定林某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服务期起始时间与劳动合同相同);如在服务期内辞职,须赔偿培训费用5万元。 2004年2月,林某完成培训回到公司,很快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林某按《培训协议》赔偿公司的培训费,但被拒绝。公司向当地市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林某赔偿培训费。你认为结果会怎样?

劳动纠纷
2023-12-25 14:53:34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需要判断该培训是否为入职前的岗前培训,还是说是提升劳动者能力的额外培训
  • 法律分析: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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