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所谓的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属于概念性的,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案例中,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属于对家庭的背叛和不忠。男方可以以此作为起诉离婚的理由,但是没有规定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另一方可以索要精神损失费。
另外,在离婚诉讼中,凡是涉及到赔偿的,必须是有一方存在过错,无过错方可以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