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大熊觅食区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不返还原告八月份租金5000元; 3.判令被告未告知允许使用当铺的相关费用1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熊见食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位于北京房山区良乡地区拱振大街51号大熊觅食区的一号档口出租给原告,房屋建筑面积8平方米。约定租赁期限从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月租金5000元,提前15日交付半年租金。原告向被告支付2个月租金10000元作为押金,此押金用于保证原告能如实履行合同期限使用,提前解约不退还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因美食城生意惨淡,无法正常运营,所以倒闭不干,同时8月4号以书面通知给被告,并在五号把店内属于原告的设备内务都搬空。被告打电话说只能转租,把转租的押金和一月租金给原告。 在 2023年7月下旬,原告因身体原因回山西看病,被告未告知原告的请况下,把2号档口(直属被告店铺)的东西存放并使用原告的档口。8月5号,原告设备搬走后,在未签订解约合同情况下,依然存放2号档口的东西,并且法人在8月9号将原告从美食城微信信息群聊踢出。

合同纠纷
2023-12-26 09:32:56
共有4位律师解答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