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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本人2005年11月18号进入一家外资厂工作, 双方约定试用期及以后月薪为:4000元,2006年2月18号左右,本人与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明确写明:本合同自2005年11月18号起至2007年11月17号止,其中试用期3个月; 另外,合同上还写:本人底薪:1000元/月,其它津帖另行规定,本人每月收到的职位薪资是3000元,再加底薪1000元,即本人每月实际收到4000元,每月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从本人工资中扣交, 2006年3月13号, 公司部门主管/经理 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强行将本人辞退.

涉外纠纷
2006-03-15 17:5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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