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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是建制镇范围,包括镇下管辖的村,还是只是镇政府所在地的那个村

征地拆迁
2023-12-21 1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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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88年第17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09号修改)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7年第42号修改)
      第一条规定,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二条规定,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规定,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综上,因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所以行政村不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具体标准,应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征税范围判断。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具体如下:
    1、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但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辖行政村,即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土地;
    2、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则不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公园、名胜古迹内的索道公司经营用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的依据是什么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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