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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星期六下午六点建设转工商,多久到账

公司企业
2023-12-18 06:33:0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解决工期纠纷的方法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且因竣工日期产生纠纷的,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等日期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选择快速到账,一般为实时到账,延迟不超过2小时;
    跨行交易因为要通过双方银行柜台进行业务处理,一般要一至三个工作日才能到账;
    如果是周五晚上转的帐,最早下周一到账,最迟周三到账;
    周一到周五白天下午三点前转账基本能当天到对方银行,但对方银行是否及时入账决定到账实际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1、当企业所要申请的资质材料准备齐全之后,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材料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因故经分管部长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3、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法律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一条 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一)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
    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五)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六)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核查其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无《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核查结果作为资质许可的依据。
    (七)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八)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公布企业资质许可结果。
    (九)资质许可机关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十)《标准》中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包含的建筑物纠偏和平移、结构补强、特殊设备起重吊装、特种防雷等工程内容,可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拥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情况,批准相应的资质内容。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可参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的条件提出申请,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由提出申请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颁布,并限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实施。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工程设计资质与施工总承包资质类别对照表见附件4-1。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除外)、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企业资产的审核,由企业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通过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建筑企业”)直接申报的,由中央建筑企业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中央建筑企业将审核结果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审核结果与企业基本信息一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并组织抽查。
    (十二)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以及跨省变更等事项,企业性质由内资变为外商投资或由外商投资变为内资的,继承原资质的企业应当同时申请重新核定,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有关规定办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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