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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7年7月27日入职R超商集团,工作地点为石家庄。双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3年,工作岗位为“职能部门”,2019年11月,陈某调动至该超商集团财旺广场,工作地点在保定。2020年7月28日,超商集团(甲方)与陈某(乙方)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期限3年,从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2年7月27日止,工作岗位为“商品部门”,两份劳动合同均未约定工作地点。2021年11月份,财旺广场因经营不善闭店。同年12月1日,超商集团向陈某发出《调动通知书》,通知陈某去超商集团秦皇岛广场工作,于2021年12月2日14:30到新岗位报到,逾期未报到将按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处理。同年12月3日,陈某向超商集团发出《调动通知书》回函,回复认为此次调动双方未协商一致,属于甲方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表示不同意此次调动,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超商集团认为是陈某主动提出离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陈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另查明,陈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851.53元。请回答:1、超商集团是否应当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为什么?要有法条依据,没有法条依据者酌情扣分。2、如果超商集团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陈某可以主张多少钱?写出计算方法。

劳动纠纷
2024-01-09 22:27: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1、商超集团应当支付陈某经济补偿金。第二份合同签订时虽然没有约定工作地点,但是签订合同时安排其在保定任职属于对工作地点的默认,后因该商超财旺集团经营不善安排其调动到秦皇岛工作,属于公司单方面对合同的变更,应当争得陈某的同意,陈某不同意此次调动,有权解除合同,商超集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经济补偿金:工作年线5年✘4851.53=24257.65。
    这个问题还有其他的解答方式,可以沟通
  • 根据劳动合同相关规定,厘清单位与员工权力义务关系,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到当地劳动行政机关申请鉴证,并向其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 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私营企业主要必须具有公民资格;劳动者一方必须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
  • 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向被招工人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被招工人也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劳动合同书,并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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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