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
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法律依据:《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部门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为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2004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
目前,成都市的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每人每月238元;
青白江区、
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
都江堰市、
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人每月217元;
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人每月189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月失业保险金的10%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