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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乙方)于2018年4月20日与某食品加工企业(甲方)签订了楼房基坑开挖合同。乙方编制的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获工程师批准,双方约定采用单价合同计价。基坑开挖土方量为4500m3,假设直接费单价为4.2元/m,综合费率为直接费的20%。工程基坑施工方案规定:土方工程采用租赁一台斗容量为1m的反铲挖掘机施工(租赁费450元/台班)。甲、乙双方合同约定5月11日开工,5月20日完工。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固租赁的挖掘机大修,晚开工2天,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 (2)施工过程中,因遇软土层,接到工程师5月15日停工的指令,进行地质复查,配合用工 15个工日、窝工5个工日(降效系数0.6)。 (3)5月19日接到工程师于5月20日复工的指令,同时提出基坑开挖深度加深2m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由此增加土方开挖量900 m。 (4)5月20日至5月22日,因下暴雨迫使基坑开挖暂停,造成人员窝工10个工日。(5)5月23日用人工30个工日修复冲坏的道路,5月24日恢复挖掘工作,最终基坑在 5月 30 日挖坑完毕。 由于施工中,以上事件的发生,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注:①人工费单价23元/工日;增加用工所需的管理费为增加人工费的30%。 ②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一个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简称工日。例如,人工工日是指一个工人干了一天活的一种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
2023-12-14 15:18:2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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