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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没收学生手机,不经学生允许翻看学生手机是否违法

损害赔偿
2023-12-14 10:03:0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提问描述的行为是违法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 法律分析:违法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手机是学生的合法动产,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老师应该采取一个有效的方法来引导学生正确的实用手机,而不是与法律相抗衡。
    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带手机上学,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手机。因为《民法典》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
    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手机,此规定与法律相冲,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老师没收学生的手机是违法的,学生对于自己的手机享有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学生可以等到放学和老师要回手机。
  • 老师收学生手机是不是犯法:是违法的。老师没收你的手机行为违反了国家的四部法律,分别是:《民法典》、《教育法》、《教师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情节严重者算是侵犯你的私隐。
    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 教师没收学生手机并翻看学生手机是违法的。
    首先,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和个人财产权益,不得随意没收学生的财物,更不能未经学生允许查看其手机内容。其次,教师应该与学生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通过合理的方式引导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和学校规定,而不是采取强制手段来解决问题。最后,如果教师因为管理需要而暂时保管学生的手机,应该事先告知学生相关规定和程序,并在归还时确保手机完好无损和内容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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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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