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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房地产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产纠纷
2023-12-13 15:36:24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3、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
    4、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监管账户的如何开立
    1、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单个预售;
    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监管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支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选择与项目贷款相同的银行机构作为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
    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监管账户时,需向监管银行提供开立账户的相关资料以及监管机构下发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通知;
    5、确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开设的监管账户名称。
  • 法律分析: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 监管资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调整。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止。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配合资金监管机构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后,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时,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资金监管机构、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预售房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位置;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监管资金使用节点;
    (六)监管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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