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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9日下午,我在江苏省南京雨花台区卡子门石林家乐家负一楼8212号万华禾香绿尚康品店购买了两组衣柜(尺寸分别是1900x2400x600,1350x2400x600,单位mm),总计消费3100,由被告负责拆装送货。被告出具了相应的收款收据,并在收据上签了名(见证据1:送货单)。2023年12月11日,被告以衣柜不方便拆卸为由拒绝将柜子交付原告

损害赔偿
2023-12-13 09: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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