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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标将500万元的绿化工程发包给大连育发园林林建 设公司,合同约定,大连育发公司先行垫付100万,施工垫资时长为30天,施工期限2021年5月1日—2021年8月5日,工程竣工后,双方对工程款发生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仲裁和诉讼。问该条款约定是否有效,说明理由合同约垫资100万合法否?该如何处理?经查,沈阳嘉华公司与政府签订合同时约定以审计结论为最终结算依据。故,沈阳嘉华公司坚持也以审计结论和大连育发公司结算,遭拒经另查明,沈阳嘉华公司注册地在沈阳市沈河区,大连育发公司注册地在大连甘井子区,项目在沈阳市浑南区。问大连育发公司可否拒绝以审计为结算依据?如双方就结算款未达成一致,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该案由何地法院管辖?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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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7: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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