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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意见。该《征求意见稿》第28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如无法定无效或者未生效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债务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选择请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请就《征求意见稿》该款规定的妥当性与否做出分析评价,并请具体说明相关的债法原理。

债权债务
2023-12-11 10:02:1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您这边是需要什么帮助的
  • 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可以通过该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来认定,以物抵债是法律允许的一种债权实现、债务消灭方式,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由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进而使原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吗
    1、以物抵债协议有效。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约定以物抵债的,否认在这种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因为债权尚未到期。以物抵债是清偿债务的方式之一,是当事人对如何清偿债务的安排。因此,在确定以物抵债协议的有效性和履行情况时,应以尊重当事人为基本原则。因此,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是有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以物抵债的范围是什么
    以物抵债的范围是:
    1、银行采取各种有效手段清收后仍然未能以货币形式受偿的债务,方可接受以物抵债。但根据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以物抵债的,不受本条限制;
    2、抵偿债务的财产应当是归债务人所有或者债务人依法享有处分权、并且具有较强流通变现能力的财产;
    3、银行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根据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1)基于抵债财产发生的各种欠缴税收和费用已经接近、等于或者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3)财产已经先于我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财产。
    集体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单独用于抵偿银行债务;但以集体土地之上的房屋抵债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一并抵偿债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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