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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7日,原告张某与被告辛某在河北省廊坊安次区新开路街道办事处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男孩小辛(1985年6月生)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育费25元,每月男方可看望孩子,并能接回北京(即男方家)住几天;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再婚一方抚养;双方都再婚,按原协议办。1989年1月,张某再婚后,辛某几次去接孩子未成。1990年1月9日,辛某从张某之母家,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张某以侵害抚养权、监护权为由,向住所地法院起诉。 问题分析:法院是否应当判决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监护权,构成侵权行为?为什么? (提示:本案的关键争点是对原告张某行为之性质的认定)

婚姻家庭
2023-12-09 16:33: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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