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5年5月份我、我爸、我妈三人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司的一切手续委托的是一会计事务所,在选择出资形式是现金还是实物上,因不知两者后果有什么不同,当时询问会计事务所时得到的答复是“搁什么都行”,结果就选择了实物出资,会计事务所在出的验资报告中写明六个月内办理房屋车辆的过户手续(过到成立的公司名下),可是由于我们没看,也没想到,会计事务所也没告之和提醒,就没过户。2006年3.8工商局复查,指出我们有60万资产没过户,罚款10%就是6万元,我们觉得很冤,我们不是故意的,确实不知道,想不到,甚至在工商询问的时候还多次询问是什么事,工商局的人也不说。最后才知道,很委屈也很气愤。

刑事案件
2006-03-17 13:58:0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首先感谢您对我的信任。成立公司首先应当了解关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最基本的,出资必须到位,否则视为虚假出资,严重者触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认为,追究谁的责任,首先要看是否存在过错,会计事务所在您成立公司的过程中起到什么的作用,是否有履行告知的义务,从您的陈述中,我认为,会计事务所不存在过错,确实成立公司时您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以以各种方式进行出资,同时出资还可以进行变更,如果您觉得房屋、车辆过户有问题,您可以申请变更出资。因此,会计事务所当初的回答不存在过错。
    工商局的处罚我认为也是合理合法,出资没有到位,作出相应的处罚,是正确的。
    我认为,此案是给您及家人上了一堂法治课,虽说学费多了点,但您受益非浅。
    如果您今后,再有不懂的地方,打个电话咨询一下律师。
    在如今社会,不懂法律可不是免除法律责任的借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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