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03,赣C11***大货车承运我公司3228箱王老吉饮料去阳江后失踪。2006-03-08,阳江客户打电话告知未收到货;王老吉公司销售人员在海口发现该批货物在一个批发市场销售。2006-0308日,我公司在长安派出所报案。被告知不受理,当日到法院报案,告知司机得我们自已去找。要不能他们无能为力。现我公司已派人去海口报案,也在公司所在地广州天河法院报案。都不见有什么动静。2006-03-13日,海口公安打电话要求我们在东莞立案。他们就可以查封在海口销脏的那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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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C11***大货车的行为不仅仅是民事纠纷,而且涉嫌诈骗.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行为地或结果地在东莞,则由东莞的公安机关立案.
关于销赃问题,如果属于事前串通的,则构成诈骗罪的共犯罪,不属于事前串通,但明知或可能知道是赃物而仍然代为销售的,则构成销售赃物罪.
司机与销赃人员需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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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