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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找不到了,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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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07 20:57:5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人事局是没有档案,那就到当地的政府部门档案馆或档案室,或从从劳动局到市档案馆到社区档案室查询,看是否有档案下落。
    3、如果以上方法都找不到档案,可以找以前缴养老保险,或医保金跟住房公积金的部门,这些部门应该保留着你的工资档案的资料,因为当有新职工参保的时候,单位都会开具证明去社保机构局,如果在社保机构找到当初单位申报的材料时,你以这份材料为依据,去劳动保障局工资补办你的档案,并且最好能找到你的招工表,或能证明那时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证明。
    追问:找不到下乡前的档案,证明不了是下放户
  • 需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可微帮你研究下
  • 法律分析:
    1、通常人事关系、工资、档案等等是跟劳动部门,即当地的劳动局发生关系。如果是普通工人,那档案是存放在工作的劳资科或人事科,叫法不同,但是在这个部门;如果是工厂领导,档案就是放在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人事局是没有档案,那就到当地的政府部门档案馆或档案室,或从从劳动局到市档案馆到社区档案室查询,看是否有档案下落。
    3、如果以上方法都找不到档案,可以找以前缴养老保险或医保金跟住房公积金的部门,这些部门应该保留着你的工资档案的资料,因为当有新职工参保的时候,单位都会开具证明去社保机构局,如果在社保机构找到当初单位申报的材料时,你以这份材料为依据去劳动保障局工资补办你的档案,并且最好能找到你的招工表或能证明那时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 法律分析:
    1.如果是自己丢失的,遇到这样情况你首先应该积极地寻找,让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仔细的查找,没有找到就要去单位或者是单位的主管部门去寻找。
    2.如果个人确实将档案存放到当地劳动部门,且劳动部门查找后发现档案丢失,则是工作人员的失职,我们这个时候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可以尝试以下方法处理:
    1、通常人事关系、工资、档案等等是跟劳动部门,即当地的劳动局发生关系。如果是普通工人,那档案是存放在工作的劳资科或人事科,叫法不同,但是在这个部门;如果是工厂领导,档案就是放在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砖厂应该是建设局或建材局;
    2、如果人事局是没有档案,那就到当地的政府部门档案馆或档案室,或从从劳动局到市档案馆到社区档案室查询,看是否有档案下落。
    3、如果以上方法都找不到档案,可以找以前缴养老保险或医保金跟住房公积金的部门,这些部门应该保留着你的工资档案的资料,因为当有新职工参保的时候,单位都会开具证明去社保机构局,如果在社保机构找到当初单位申报的材料时,你以这份材料为依据去劳动保障局工资补办你的档案,并且最好能找到你的招工表或能证明那时在单位领取工资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 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二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 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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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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