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我把我弟的情况详细说一下。我父亲在我弟结婚之前把单位分的房子留给他结婚用,我弟从1990年起每年按时交付房租一直到2005年10月,男女方是在1994年10月结婚,在2005年11月女方花3万元买下房屋产权,这是在男方不在现场只拿男方身份证的情况下办理的,并在产权证上更名为女方的名字,他们于2005年12月30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议上房子按市价折合40万男女平分,女方给男方的20万元钱,让其搬出,现男方还居住此房,现在想问的是男方想变更离婚协议要回房子,真要平分房产的话也是3万块钱平分,若到法院起诉的话,有没有胜诉的可能?谢谢了!急盼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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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协议一经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变更或撤消.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申请法院变更或撤消协议,应当基于以下理由:一、显失公平;二、重大误解;三、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因此,如果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没有上述三种情况,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将面临败诉。 胡立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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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