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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伪造病历,法官避重就轻,向着医院怎么办?

医疗纠纷
2024-01-04 12:53:28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如果遇到医院伪造病历,法官避重就轻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
    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如果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在上诉期内及时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并详细说明判决不公的原因。
    申请司法文证鉴定。如果病历被篡改,患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文证鉴定,以证明病历经过违法涂改。文证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改、涂改笔迹鉴定、书写时间鉴定等。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认为个人力量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伪造病历情况的,可以要求法院推定医院责任
  • 可以保存原始病历复印件举证或者申请公安部门痕检鉴定。
  • 你好,您这边是已经委托律师了吗
  • 医院假造病历,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及其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协商,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卫生部门调解,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等。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 对医院伪造病历的处罚是:应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则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或资格证书。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对医院伪造病历的处罚: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则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或资格证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一)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第五十九条
    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你好,申请司法鉴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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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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