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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转发别人淫秽文章算他还是算原作者

互联网纠纷
2023-12-07 08:58:54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 转发的肯定不是原作者。
    追问:这种非法文章也有版权一说嘛?
    解答:侵权与非法是两回事,需要分别处理。
    追问:朋友说原作者说文章给他了,自己不再发表了,就当他的文章了,这种情况算谁的
    解答:原作者有没有提出附加条件?
    追问:没有,好像就说给他了,他要发表原作者就不发表了
    解答:你你现在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
    追问: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文章和责任是谁的
    解答:追究法律责任的话,一般是发布者。
    追问:文章不一样违规违法正常文章
    解答:生活中,不建议推广类似淫秽文章,涉嫌违法。
    追问:没有发布淫秽文章,就是给别人发一篇文章,如果我没检查出来我帮他发了,那责任是我的还是他的
    解答:你是发布者,你要承担责任。

  •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
    (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五百至一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二千五百至五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百至一千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千至二千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千至二千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千至一万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一千至二千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五十至一百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三万至五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数量(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量(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
  • 法律分析: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才构成犯罪。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你好 建议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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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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