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对于案件当中的损失鉴定需要什么资料,对鉴某某果不认可怎么办

损害赔偿
2023-12-10 10:22: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对于鉴定结果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 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重新鉴定
  • 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应可以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 对车损鉴定不认可方法如下:
    1、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核定损失的金额有异议的,可直接申请交通事故物损评估机构核定;
    2、对核损仍有异议,可向评估机构上一级提出复核申请;
    3、经复核后仍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进行车辆损失鉴定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2、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 对车损鉴定不认可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