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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岳父4月份到安哥拉共和国劳务,可能跟当地的中方公司签有合同(不确定,前几次去都签有),10月底在公司提供的园区内感染疟疾抢救(不超48小时)无效死亡,可以认定工亡吗?

劳动纠纷
2023-12-06 08:48:30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工伤的认定比较复杂,可以向人社局申请。
  • 如果是工作中突发疾病48小时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亡,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家属在一年内申请


  • 工亡的认定方法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中毒直接导致死亡;
    3、工伤或职业病停工留薪期间死亡;
    4、工伤旧伤复发或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
    工亡是因工死亡的简称,也包括因职业病死亡,即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致死和疾病致死,工亡属于工伤范畴,由劳动部门依法认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法律依据:《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复印件;
    2、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死亡证明。
    人社局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法律分析:应按当地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规定支付死亡待遇。企业职工病假期间突然死亡,应当报警,确定死亡原因。确认是因病死亡,或者其它非因工原因死亡的,用人单位不存在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当按照所在省市规定,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共同支付死亡待遇。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没有统一规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各地规定不一,建议直接咨询当地人社局。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国家规定门诊病假最多开几天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您好,可以要求公司理赔
    追问:公司一直扯皮说是疾病身亡不属于工伤,而且没买有保险的我们具体要怎么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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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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