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7年1月,被告宋某家欲开养鸡场,欠缺资金,遂向原告陈某借钱,并为原告陈某出具的“今借陈某壹万元整(10000元),3月份归还”欠条一张; 后原告陈某于2009年12月29日通过电话向被告追偿该借款,但被告之妻王某在通话过程中说“没钱”,拒绝给付。2011年1月,原告向法院起诉。 问:该案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债权债务
2023-12-06 17:38:57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您好,2007年1月借款,2007年3月归还,诉讼时效两年即至2009年4月1日就超过了诉讼时效,2009年12月电话崔欢也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 你这边可以把基本情况编辑信息或者语音描述发给我,我好了解分析事件,再给你提供解决方案包括你的主张诉求是什么?
  • 超过诉讼时间的,起诉人可以调查是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情形的。如果确实超过诉讼时效的,可以和义务人协商履行。
  • 你好,具体是什么情况详细说一下,我看怎么可以帮到您
  • 你好!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帮助你的
  • 您好 您这边有什么材料证明
  •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 你好,诉讼时效不是固定不变的。
  • 您好,煜双律师团孙先格律师为您提供法律服务。您这里面的情况并没有说的很清楚,我们可以详细沟通一下,以便尽快给出解决的方法。
  • 您好,之后是否有催款记录
  • 根据提供的信息,该案的诉讼时效并没有超过。
    在本案中,被告宋某于2007年1月向原告陈某借钱,并承诺于3月份归还。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即从2007年4月1日开始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在2010年4月1日届满。
    然而,原告陈某于2009年12月29日通过电话向被告追偿该借款,这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采取了法律行动,因此诉讼时效中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向对方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当从2009年12月29日重新计算,到2011年1月起诉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在2009年12月29日之后没有再采取法律行动,如再次催款、起诉等,则本案的诉讼时效可能会在2010年4月1日届满后超过。但是,根据提供的信息,原告在2011年1月起诉时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查看全部11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