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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杨树到了汉东省后,与其朋友梅彬每人出资4.5万元,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在汉东省京州市河东县王海处购得某某玉原石一块,二人商议将该某某玉原石出卖后,平分所得。杨树见某某玉升值空间大,产生独占该某某玉原石的想法,谋划由他人假装抢劫自己的假象。杨树将此想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张立,张立表示同意。张立又找到犯罪嫌疑人李伟,称有人持有一块某某玉原石很值钱,两人将其抢来,并隐瞒了这是杨树授意。 某日上午,趁梅彬外出与他人吃饭之机,杨树打电话给张立,让其速来按计划对自己实施抢劫。11时30分许,张立、李伟来到杨树、梅彬在河东县的临时住处,张立在门口望风,李伟敲开房门后进入屋内,用拳头击打杨树脸部,致其口腔内膜裂伤、左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劫取放置在房间的某某玉原石,并将其交给在门口望风的张立,后二人逃离。杨树打电话给梅彬告知其某某玉原石被抢劫,后二人报警。经价格鉴定,某某玉原石价值人民币9万元。1、李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2、杨树属于共同犯罪的一员吗

刑事案件
2023-12-05 1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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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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