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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是建筑工地,因为一个工人在工地上摔伤,伤情不重,去医院医生让回家修养,后来工人感觉不舒服又打电话去医院住院,住院期间他饮酒后死亡,这算是视同工伤吗?我们要承担责任吗

劳动纠纷
2023-12-04 23:56:50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需要进行尸检,查出死亡原因后,若与摔伤有关系,则需要承担工伤责任
  • 是工伤,只赔付饮酒死亡前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
  • 赔偿协商不了可以起诉的

  • 在工地上因为喝酒死亡的,是下班之后的,这种情形根据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工地也是没有任何的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视同工伤在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之内。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的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以下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或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自残或者自杀的;见义勇为的;故意犯罪导致伤亡的;醉酒或者吸毒伤亡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这个提供劳务损害,不是工伤
  • 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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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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