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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旬,赵某某受吴某某委托找到某物资经销处法人雷某某向其购买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某诺牌电暖器500台。 雷某某在未取得某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下联系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韩某某,与其约定以195元每台的价格,生产冒牌某诺牌电暖器550台。 韩某某于2020年11月将自己公司生产的550台仿冒某诺牌电暖器分两次发往雷某某处,销售金额10万余元,获利3000余元。雷某某将仿冒某诺牌的500台电暖器以29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给赵某某,销售金额14.5万元,获利3.7万余元。赵某某将500台电暖器销售给某公司。雷某某剩余的50台电暖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合同纠纷
2023-12-02 18: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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