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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里种一棵电线杆,补多少钱

征地拆迁
2023-12-04 19:22:04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根据当地土地征收政策,对所占用的农田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会因地区、土地用途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 在农田里种电线杆的补偿标准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 你好,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 你好!可以先向政府反映的
  • 电力公司在农田栽电线杆应该以地置地或现金补偿。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补偿金额并没有规定的标准,所以具体补偿多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修建电线杆,属于公共设施建设,所以占用农民的地修建电线杆,农民还是要积极配合的。不过,电力部门占用农民的田地,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给予一定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一根电线杆占耕地补偿视情况而定:我国对国家建设用地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可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由省市自治区制定。在电线杆占地补偿上,可结合占地具体的损失,参照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农村征地补偿流程是什么
    1、下发征地公告,通知被征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
    2、双方对征地事宜、补偿标准进行协商;
    3、经协商后,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拥有者规定期限内对土地进行清理;
    4、征收完成后,下发补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电力公司在农田栽电线杆应该以地置地或现金补偿。因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对于补偿金额并没有规定的标准,所以具体补偿多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
    修建电线杆,属于公共设施建设,所以占用农民的地修建电线杆,农民还是要积极配合的。不过,电力部门占用农民的田地,应该按照法定程序,给予一定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收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具体结合你所在地的政策,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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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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